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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 年版)》 的说明
专栏国内新闻
来源:信用中国  |  发布时间: 2022-09-2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

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

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

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

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民银行会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

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

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

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

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

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

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

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

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 14 项:一是由公

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

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

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

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句括限

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

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

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句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

慎授信等。

四、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

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

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

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

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

形式确定。

六、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主体

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或地方公共

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义务

的相关管理措施,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

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

施补充清单。

七、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

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

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