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之年,全市要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山西
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
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措施》(晋发改信用发〔2022〕467 号)
等决策部署,突出服务决策、惠民便企两条主线,做好数据共享、
应用创新两篇文章,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围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2
年修订版)》,强基础、补短板,全面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水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
1.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文件精神。全市上下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3
个顶层设计文件,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原文转载,加大宣传力度,
结合各自职能,出台落实文件,不断总结经验亮点,进一步把信
用体系建设推向新阶段。(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及市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
区管委会。注:市、县信用办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
公室和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
公室,下同)
顶层设计文件指:1.《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 号);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
案》(国发〔2015〕33 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
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6.《关于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中办发〔2016〕64 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76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
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9.《关于
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
2794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
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
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12.《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
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13.《中共中央办
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
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
二、完善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功能
2.进一步完善市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功能,实现信息归
集公示“全覆盖、零遗漏”,提升“信用运城”网站服务水平。
不断完善“信用运城”平台功能,持续优化“双公示”专栏模块
信息填报校验规则;持续优化“企业的纳税、用水、用电、用气、
不动产、科技研发”等特定信用信息归集模块及校验规则;持续
优化“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
查”等行政管理信用信息归集模块及校验规则,从平台技术角度
提高信息归集合规率;平陆县、绛县、芮城县建成的县级信用平
台与市信用平台全面数据交换共享,实现信用信息核查、在线查。
询等基本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网信办、市发展
改革委征信服务中心;平陆、绛县、芮城县人民政府)
3.做好信用平台运维工作。对照国家信用新技术标准和《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方共享工作考核办法》,完善落实长效
运维工作机制,确保信用平台正常运行,严禁发生网站无法访问
的问题(如首页无法打开);严格信用运城网站上传信息内容审
查制度,严禁信用网站栏目内容出现编辑错误问题(如标题、表
述对象、时间、引用政策文件名称错误等);严禁信用运城网站
栏目内容出现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生政治合规
性问题和意识形态责任事故;严禁信用运城网站发生信用信息数
据泄露、数据窃取、数据篡改、数据丢失及网站被篡改等各类严
重信息安全事件;加强市平台与部门行业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
交换,强化信用数据深度挖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责任单
位:市发展改革委征信服务中心)
三、全面归集信用信息
4.依法归集信用信息。认真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
录(2022年版)》(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规定,各级信
用办要协调各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归集“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
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五类行政管理信息,和企
业的“纳税、水、电、气、不动产、科技研发”等六类特定信用
信息,归集企业信用承诺和履诺、违诺信息,并确保信息归集合
规率。鼓励信用主体以合法、规范形式向市信用平台提供自身信
用信息,并承诺对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重
点职业人群的个人信用档案,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各有
关部门单位应从业务办理源头确保报送信用信息数据常态化、规
范化。(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征信服务中心、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5.提高“双公示”工作质量。结合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立、
改、废实际情况,适时在部门网站和“信用运城”网站更新行政
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信息。依托“信用运城”网站,严格执行“双
公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公示的情形外)7个工作日内必
须公示共享的工作机制,持续对“双公示”的合规性、及时性、
完整性实行逐月考评排名通报工作机制。建立“双公示”工作台
账,组织常态化瞒报信息抽查检查。加强对“双公示”报送工作
的业务指导,对省信息中心每周推送我市的不合规信息数据要及
时向各有关单位反馈并督促纠错和按要求重新上传覆盖,尽量减
少或避免出现“双公示”异议信息。造成国家对我市信用监测预
警指标考评扣分的,在本年度政务公开“双公示”指标考评中对
相关单位作综合减分项扣分。(责任单位:市具有行政许可和行
政处罚的有关职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征信服务中心;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县级城市信用平台
6.推动县级市信用平台建设。鉴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
县级城市信用状况进行监测考评排名,河津市、永济市要在本年
度建成本级信用信息平台并投入运行,进一步完善县级城市信用
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共享平台作用,提升城市信用水平。
(责任单位:河津市、永济市人民政府)
五、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
7.建立市级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 号)精神,推动建立“运城
市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融资信
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实现平台全流程放款,并与“山西省融资
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链接,向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化、机
制化共享融资授信服务信息。组织金融机构全部入驻平台并发布
创新信贷融资产品,办好网上“金融超市”。宣传动员中小微企
业实名制认证注册平台,主动发布融资需求,加强银企互动对接,
简化办理信贷流程和条件,提高信用主体首贷比例,提高续贷工
作效率,扩大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实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
市发展改革委征信服务中心、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小企
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8.防范化解融资风险。推动企业开展遵纪守法等信用宣传。
增强诚信营商意识,主动公开承诺。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牢
固树立诚信发展理念。向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化、机制化
共享中小企业融资授信信息,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增
速,大力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
资难题。严格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进一步深化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
(2019]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贷款延期付息支持
政策的实施意见》(运银发〔2022〕135 号)等文件精神,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市县财政要按照规定给予风
险补偿,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延期付息支持。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
业要抢抓政策机遇,降低信贷风险和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鼓励金
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占比。(责任单位:人行运城中支、市银保
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
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
9.对重点领域市场主体持续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认真落
实《运城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运信用办〔2020〕33号),在交通
运输、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粮食、税务、医药、食品、生产、
冶金工贸、消防、医疗器械、科技、文化旅游、工程建设、政府
采购、招标投标、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常态化开展
信用分类分级和“双随机”监督检查中落实差异化监管对策。(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
局、市税务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10.积极开展联合奖惩。严格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
清单(2022 年版)》(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规定,清理
规范地方性失信约束制度,严格认定严重失信标准,对严重失信
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积极开展联合惩戒。严格严重失信名单退出程
序。常态化、机制化向“信用中国”平台城市信用监测系统报送
奖惩案例。(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
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11.全面推行告知承诺+信用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
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实
行告知承诺改革事项 19 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
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2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等文件要求,公开
告知承诺办理事项清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在办理行
政事项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履约践诺和违约信
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上传到“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
站“信用承诺公示”专栏,依法依规公开。有关部门(单位)要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验收和信用承诺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信用监管台账。大力提高信用履约践诺信息上报数量占城市
企业承诺总量的比例。(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
城开发区管委会)
12.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监管。各行业系统
主管部门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信用监管,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
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充分应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反馈我市
市场主体的最新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山西省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的实施意见》(晋发改信用发〔2023〕27 号)要求,直接开
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和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行业系统主管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13.积极应用信用报告。将“信用运城”网站嵌入到各级行。
政许可(审批)的办事流程当中,落实“逢办必查”工作机制。
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过程中积极应用信用报告,认真执行市信
用办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
实施意见》(运信用办〔2022〕23 号),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管理服务中使用“信用中
国”或地方信用网站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差异化管理服务的重
要参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
市场监管局等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七、“增减”特定信用主体总量
14.增加守信激励名单总量,减少严重失信名单总量。税务
和海关部门要积极增加守信激励信用主体总量,提高A级纳税人
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占全市法人企业比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条
件审查,审慎纳入新增严重失信名单,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减少
严重失信信用主体总量,降低严重失信名单信用主体数量占全市
企业总量的比例;对届满最低公示期限且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严重失信主体,各纳入部门要主动督促指导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
复,提高严重失信名单退出比例。(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运城
海关及依法认定严重失信名单的权力部门;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八、积极开展信用修复
15.积极推动失信信息修复。对失信市场主体坚持“谁产生、
谁公示、谁督促修复”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加强信用修
复监督管理,恢复和改善失信主体信用状况。大力宣传并严格执
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
办法(试行)》(第 58 号令),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开展信
用修复,恢复其应当享有的权利。积极推动公示期满最低时限的
各类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山西)”“信用中
国(山西运城)”三级信用网站进行线上和线下信用修复,按照
“信用运城”网站“信用修复”专栏公开的流程和条件,提出信
用修复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市级审核及时撤销公示
的失信信息。在信用修复中尽量避免错误审核,坚决杜绝无故拖
延、超期审核现象。(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征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九、积极开展信用示范区创建
16.积极开展信用示范区创建活动。按照《运城市创建全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实施方案(2022-2024年)》(运信用办
(2022〕4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行动
方案,积极推动各项评审指标落实落细。市级要持续推进“运城
市信用可视化示范商场-华曦购物广场”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全
社会诚信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
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
会)
十、加强政务领域诚信建设
17.主动归集公开负面清单典型案例。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
知》(发改体改〔2021〕1670 号)要求,主动归集上报本辖区产
生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对国家、省等上级部门督察发
现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响应、积极
反馈处理结果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18.持续开展政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根据国家、省发
展改革委反馈问题清单,督促有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做好拖欠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工作。严格预防政府部门和国有企
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
委会)
十一、加强诚信宣传和社会舆情监测
19.以褒扬诚信为引导,推进信用宣传教育。持续深入推进
“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加强青少年、企业家、重点
职业群体的诚信教育。围绕“6·14 信用记录关爱日”、“3·15
消费者权益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质量月”、全国消
防日、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活动。通过
“信用运城”网站等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经常性宣传推广各类
诚信典型、诚信事迹,解读分析联合惩戒案例。各级各部门报送
的信用信息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发生滥
用信用手段,信用应用泛化等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