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运市科发[2021]29号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科技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任务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信用办要求,对科技管理领域中涉及的所有的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科技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科技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局各科室上报所负责的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本制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科技执法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根据“信用中国(山西)”平台发布的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行政处罚,将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红名单);B级为一般失信(有行政处罚);C级为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八条对信用等级评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于日常巡查检查。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对级级的管理相对,实施下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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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级评级理行下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 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管理。
3、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5、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
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
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局各科室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
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
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
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
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至科技管理科留存。科技管理科将根据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进一步拓会众(社会、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