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8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为AAA、AA、A、BBB、B、C六个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纳入房地产企业联合惩戒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监督和指导,并负责以下企业的信用评价:
(一)资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以及跨市域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以及跨市域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以及跨市域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六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监督和指导工作,对以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其中,对于跨市域经营的企业,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由企业向注册地主管部门申报资料。
(一)资质等级为暂定、四级、三级,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七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统一公布。
第八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定期修订。
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实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册登记信息;
(二)资质等级、备案信息;
(三)经营业绩情况;
(四)主要人员信息;
(五)关联企业信息。
第十二条 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
(二)上年度为社会事业做出贡献、承担责任的情况;
(三)在本行业、本领域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经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并处理形成的信息或裁判文书、裁决书等认定的相关事实。
第十四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汇总,通过山西数字房产、“互联网+监管”、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获取。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记分及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客观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具体细分为:11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100-109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90-99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75-89分的,信用等级为BBB级;60-74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59分(含)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动态评定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实施动态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实行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关联管理,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出资人为房地产企业的,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其出资和实际控制的其他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申报资料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提交,一般不再提交纸质资料(电子资料无法证明的除外),提交具体内容如下:
1.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3.资质证书、备案信息;
4.经营业绩情况;
5.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定期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报送: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中旬将信用评价资料报送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参加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征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意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后,统一提交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提交资料不全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二)进行评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并提出信用评价初步结论。其中,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职责范围的企业,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3月中旬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并提出信用评价初步结论。
(三)进行公示: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3月底分别将初评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对初评结论提出异议的,由相应信用评价部门负责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
(四)公布结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上旬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山西数字房产、“互联网+监管”、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记录、审核、汇总各行政部门上年度查处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当按时报送信用评价资料,逾期未报送资料的,按信用评价结果C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对发现申报资料不实的房地产企业,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对于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房地产企业,按信用评价结果C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晋发改信用发〔2019〕385号),对于评价结果为C级的房地产企业,且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在3个月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相应主管部门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对房地产企业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00001.
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可隔年参加信用评价,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除外;
00002.
(二)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房地产企业,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市的评比表彰;可优先推荐参与政府重大项目或企业大型项目招投标活动;优先推荐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国家、省级专家库成员评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部分符合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等法定条件即可申请预售许可,并可通过照片、网络监控等信息化手段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不再进行现场勘查;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可予以加分,优先考虑;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优先推荐给银行、法院等相关部门承接等级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优先办理房屋交易等手续,可申请存量房交易网签便民服务点;根据当地情况给予其他优惠政策支持。
(三)对AAA级企业大力支持。向社会广泛宣传,免除对企业的房地产市场行为日常检查;较大幅度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控额度。
(四)对AA级企业积极鼓励。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控额度。
(五)对A级企业加强引导。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控额度。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限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参加各类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三)依法对企业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四)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开发;
(五)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六)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政策支持;
(七)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商品房交易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九)依法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暂停网签资格;依法降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备案等级;依法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资格和销售代理资格;依法暂停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资格;
(十)发现企业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惩戒;
(十一)连续2年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企业,采取严格惩戒措施。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降级或撤销处理,禁止房地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参与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
(十二)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1个部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17〕891号)规定,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企业依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税务、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行政审批等部门,作为各部门对房地产企业联合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信用评价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时,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人员应予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牟取其他利益或者向外界透露、传播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信用评价,建立审查责任追究制度。从事信用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8日起实施,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1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