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规〔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公路规〔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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