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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专栏本县新闻
来源:信用中国(山西芮城)  |  发布时间: 2020-11-30

  11月27日,从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运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凡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500元~10000元人民币奖励。

  《办法》规定的举报范围——

  1.违法使用燃煤小锅炉和“散乱污”企业生产或反弹的。

  2.工地、厂区使用未申请环保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3.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4.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

  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6.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7.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8.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

  9.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10.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11.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12.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13.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者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14.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办法》明确了4种举报方式——

  一是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

  二是网络举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三是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是来函、来访举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区东城街道周西路11号)或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祁克宁)